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办法
(2011年11月2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原办法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工程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时间为每年3月1日——4月30日。
第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向陕西省气象局雷电防防护主管处(室)报送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统计表;
(四)已完成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管理人员接受年度培训证明。
第五条 符合以下全部规定的,年检合格:
(一)受检单位名称与所核发的资质单位名称一致;
(二)受检单位的资质证在有效期之内;
(三)受检单位继续具备所持资质相应条件;
(四)受检单位没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五)从事防雷工程的技术人员全部持有效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受检单位和个人没有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资质证和资格证的行为;
(七)受检单位没有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管理人员接受过年度培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一项不符合的;
(二)年度内没有承接任何防雷工程项目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年度检验材料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 连续两次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九条 对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年度检验合格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登记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经办人
防雷工程资质证号 设计 施工 资质等级
上年度实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 万元
上年度通过验收合格的防雷工程总额 万元
持有资格证的技术人员总数 人
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
备注
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包括上一年度完成的与防雷工程有关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的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附件2:
已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际
造价 完成
时间 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 验收意见书编号 运行情况
附件3: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和证书号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资格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