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 陕西杰邦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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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02-22 阅读次数:

  BNC系列防雷器

  功能

  保护细缆网卡、摄像头及监视器等BNC接口

  型号

  主要型号:BNC-01,BNC-02,BNC-03,BNC-01A,BNC-02A,BNC-03A

  技术参数

  特性阻抗(欧姆 );50/75;工作电压:6/12/24V

  工作频率:30MHz; 插入损耗:0.3dB

  额定冲击电流(8/20) In:3kA

  最大冲击电流(8/20) Imax:5kA

  外型尺寸(mm);25.4×25.4×90陕西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4日省气象局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风险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为,依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综合防雷措施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跨两个以上市区项目、国家和本省重点大型项目以及西安市辖区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由省气象局组织实施,涉及的市、县局予以配合。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组织制定和完善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之前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设计的依据。

  (一)国家、本省实施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二)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储存工程;

  (三)国家和本省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

  (四)特级、一级民用建筑工程;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设工程;

  (六)其它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通过省气象局相应业务能力考核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评估机构业务能力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评估机构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评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守现行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估目的、评估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当地大气雷电环境、雷击损害风险以及防预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对策和建议等。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雷电监测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雷电资料。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实行审查确认制度。

  评估机构编制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包括委托方专家、气象专家和第三方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报告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气象主管机构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评估报告结论作为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设计审核的依据。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防雷设计核准时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 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不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第十三条 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服务费用,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收费文件(陕经价[2011]172号)精神由委托方与被委托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未通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确认的机构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其评估报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一律不予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全省;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直接提供或者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不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三)评估报告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评估报告的。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防雷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陕西省气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校对:田社教